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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8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悅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
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明
被告
喬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映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以兩造間業已終止授權經銷契約,惟被告仍繼續使用原告名義之招牌,起訴請求被告除去使用「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暨禁止被告使用帶有「台灣綠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字樣,用作其招牌名稱。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原告如獲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依卷內資料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既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作為徵收裁判費之計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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