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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鄭伊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61號

聲請人
惟盛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並於民國110 年5 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10 年5 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 年9 月11日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公告查詢資料各1 紙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惟盛機械設│力通自動化│陽信商業銀│08541-0020273 │30,450元 │110年3月7日 │AG4804083 │ ││ │備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行三鳳分行│ │ │ │ │ ││ │ │司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6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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