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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李莉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宏
代理人
蘇秋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11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
    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本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
    110 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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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6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2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7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3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8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4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9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5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0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6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1月20日│000000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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