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洪培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

原告
昌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俊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震鑫漆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5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4,2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7,6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3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