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85號
- 原告
- 孔○○(原名:孔○○)
- 訴訟代理人
- 鄭國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怡孜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王郁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事件涉及外國人或外國地者,為涉外民事事件,內國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再依內國法之規定或概念,就爭執之法律關係予以定性後,決定應適用之法律即準據法。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外法)就國際管轄權並無明文規定,惟受訴法院得就具體情事,類推適用國內法之相關規定(如民事訴訟法),以定其訴訟之管轄(可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 號裁定意旨)。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法第25條亦有明定。經查,原告主張被告2 人共同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據此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被告甲○○○ ○○○ (下稱Jesse )為美國籍人士,有Jesse 之護照與居留證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31頁),本件即具涉外因素而屬涉外民事事件;又因侵權行為地位於我國,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再參諸原告主張之事實,即被告2 人交往、被告乙○○曾多次夜宿Jesse 之住處暨Jesse 住處位於高雄市前鎮區等節,則類推適用前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結果,應認本院就本件訴訟有國際管轄權,且依上開涉外法第25條規定,本件亦應以侵權行為地法即中華民國民法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與乙○○於民國92年10月11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名未成年之子(下稱A子)。緣原告自110 年2 月起發現乙○○經常以同事聚餐等藉口至凌晨始返家,甚至多次夜不歸宿,迨至110 年4 月間某日,因A子無意間於乙○○手機內發現被告2 人相互依偎之親暱照片及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後,先向原告借用手機拍攝上開對話內容及照片,再將手機畫面提示予原告,原告方發現被告2 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親密對話內容(下稱系爭對話),而由系爭對話可見Jesse 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乙○○交往,其2 人確有不正常之男女交往關係,甚至於交往期間有多次合意性交之行為,且乙○○多次單獨夜宿Jesse 住處,甚至徹夜在醫院照護開刀住院之Jesse ,其2 人間之互動舉止明顯逾越一般男女社交關係,且有多次合意性交行為,實非一般婚姻配偶所能容忍,已破壞原告與乙○○締結婚姻關係所應協力保持之信任、共同生活圓滿及安全幸福,應屬共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足令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原告自得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系爭對話非A子無意間發現,而係原告於110 年4 月底時,趁乙○○洗澡之際翻拍乙○○手機內之訊息內容,更將內容傳送予原告之胞妹、妹夫及友人,原告妹夫甚至將系爭對話內容以google翻譯後逼迫A子觀看,此蒐證方式係竊取被告2 人非公開談話之舉措,侵害被告2 人隱私權,目的與手段不符合比例原則,已足認構成妨害秘密,所得證據為法所不容,應認無證據能力而予排除適用。又Jesse 為美國籍,參照歐美國家較為開放之民情,相互碰觸臉頰實為禮儀展現,熟識友人間對話略帶情色之玩笑話亦屬正常,無從逕憑原告所提出被告2 人之合照及系爭對話內容,率推斷被告2 人有所曖昧;另因Jesse 隻身一人生活異地,因故進行手術,衡諸一般朋友間之來往,乙○○至醫院探望並無違事理之常;至原告稱乙○○有至醫院徹夜照顧Jesse 且多次夜宿Jesse 住處,並有數次合意性交等情,均僅係原告由系爭對話所推測,僅為原告穿鑿附會之語,原告所舉證據實無從證明被告2 人有逾越普通朋友交往關係;況在網路世界或以通訊軟體對話,因常具隱密性及難辨性,與當面交談所用之文字及用語不同,往往較為誇大,甚至背離現實,因此系爭對話雖有數句較為誇飾,然以被告2 人多年友誼,對話較為熱絡並未違背常理,復參酌工商業社會,夫妻婚後各保有一定交友空間亦屬常見,在網路世界以天馬行空對話相互精神慰藉、抒發心情,言語中較為直接而不加修飾,實為好友之間玩笑話而非談情說愛,如夫妻一方於婚姻存續期間與配偶外之第三人有露骨表白或隱有曖昧言語,均認侵害他人因配偶關係取得之身分法益,無異箝制配偶之言論自由,原告既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有共處一室或曾為性交之事實,則系爭對話應仍屬言論自由範疇,尚難據此認定系爭對話已足以破壞原告與乙○○間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乙○○於與其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與明知乙○○已婚之Jesse 有逾越一般普通朋友社交往來之程度及合意性交行為,侵害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造成其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2 人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此為被告2 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在於:㈠被告2 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由,數額以若干為適當?茲分別析述如下:
㈠被告2 人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
⒈關於系爭對話之證據能力:
⑴按隱私權為維護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之憲法價值之一,應於各公私實證法領域中予以實現,惟人民有訴訟權,亦為憲法第16條所明定,而隱私權之保護與訴訟權之保障有發生衝突之可能,如以侵害隱私權或其他不法方式所取得之證據,法院應否以欠缺證據能力予以排除,在民刑事訴訟程序應分別看待,持不同之審查標準。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因係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追訴權,與被告顯立於不平等地位,不法取得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即應嚴格對待,以證據排除法則限制司法權之作為;但在民事訴訟程序,對立之兩造係立於公平地位,於法院面前為權利之主張與防禦,證據之取得與提出均無不對等情事,較無前述因司法權之強大作用可能造成之弊端,因此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採較寬鬆態度,非有重大不法情事,否則不應任意以證據能力欠缺為由,為證據排除法則之援用;況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不法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易,實體法既承認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家庭圓滿期待權、配偶權,在此前提下,即應考量此類事件之特殊性,當不法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亦即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而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並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
⑵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 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交往行為等情,並提出系爭對話內容及被告2 人合照為證,而系爭對話與合照係A子無意間於乙○○手機內發現並借用原告手機拍攝後提示予原告取得,被告則辯以系爭對話及照片係原告以竊取之手段蒐證取得,侵害被告之隱私權,手段與目的間不符合比例原則,應予排除適用云云,是兩造對於取得系爭對話與合照之方式各有不同主張,惟兩造亦未再進一步舉證證明確切之取得方式為何。然而,縱如被告所抗辯,原告係在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取得乙○○手機內之對話紀錄與照片,亦無證據可資認定原告係以強暴或脅迫之方式取得,且原告並非持續性之長期監控,而係一時查看後基於保護因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目的拍攝,況若原告不即時進行保全,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極有可能隨時遭乙○○刪除而滅失,致原告原可享有之實體法上權利無法實現,是原告未經乙○○同意而查看乙○○手機並拍攝手機內被告2 人間之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雖有害於乙○○之隱私權等,然其侵害行為之態樣非重,衡諸原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暨其所獲證據之訴訟法價值、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情,應認系爭對話紀錄及照片仍得於本件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被告前揭抗辯不足採認。
⒉關於系爭對話及被告2 人合照之評價:
⑴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倘其情節重大,行為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即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責任。
⑵經查,觀諸附表編號1 之對話內容,Jesse 對乙○○提及your husband乙語,可見Jesse 應知悉乙○○為有配偶之人;附表編號2 之對話內容,乙○○對Jesse 表示「I need …also be a good girlfriend for you 」等語,顯然被告2人已以男女朋友互稱;附表編號3 、4 、5 、7 、8 之對話內容,提及被告2 人相約見面甚至過夜之情;附表編號6 、7 、8 、9 、12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2 人時常互訴思念並表達對彼此之愛意,由附表編號10之對話內容更可見被告2人均將對方視為生命中最重要之人,甚至Jesse 亦在附表編號11之對話中表達餘生均希望與乙○○在一起之意;另附表編號13、14、15之對話內容,則論及被告2 人過夜後乙○○感覺私密處疼痛及做愛等節,復酌以乙○○將頭依偎在Jesse 肩膀之親密照片(見本院審訴卷第15頁),可認被告2 人確有極親密乃至於性行為之關係無疑,依社會一般通念及觀感,實可認定被告2 人之往來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一般社交行為之分際,業已影響原告、乙○○間忠誠、互信之基礎,對婚姻之本質加以干擾、侵害,非當今社會倫理觀念及禮俗所能容忍之範圍,並因此破壞原告與乙○○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被告2 人上開行為係對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造成侵害且屬情節重大。
⑶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在系爭對話內容中,被告2 人業已以男女朋友或生命中重要之人互稱,甚至提及過夜、做愛等語,更時常表達對彼此之愛意,顯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往來情形,被告辯稱此係因歐美國家較為開放之民情而為之玩笑話、無證據證明被告2 人曾為性交云云,顯然係昧於系爭對話內容事實之牽強卸責之詞,自不足採信。又言論自由固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但並不表示可淪為恣意、毫無限制,而乙○○既與原告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中,Jesse 亦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在來往相處時自應謹守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分際,遑論被告2 人對話業已提及過夜、做愛等情,已非單純互相慰藉、抒發心情可言,更非以一句言論自由即可脫免其責,是被告抗辯委無足採。
㈡原告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理由,數額以若干為適當?
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乙○○明知其與原告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Jesse 亦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其2 人仍為上開行為,堪認被告2 人確有共同侵害原告因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對原告精神自有相當打擊並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2 人連帶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⒉本院審酌兩造陳報之學歷、職業、收入及107 至109 年之財產所得資料(見本院訴字卷第25至27、40至41、45、50頁及本院審訴卷卷末彌封袋內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以上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故不於判決內揭露,惟均已於言詞辯論時提示或告以兩造要旨,經兩造確認在卷),並考量被告2 人之行為危及乙○○與原告間之婚姻與家庭生活圓滿幸福,復斟酌原告因此所遭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兩造其餘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前開侵權行為態樣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20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即難准許。
⒊另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2 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性質上無由兩造事先約明給付期限之可能,自應以被告2 人收受本件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負遲延責任,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0 年6月23日送達被告2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審訴卷第43、45頁),遲延利息應以翌日即110 年6 月24日起算,是原告請求被告2 人給付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係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2 人連帶給付20萬元,及自110 年6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之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本判決第1 項所命被告2 人連帶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故就原告勝訴部分即無再由原告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另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原告之請求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本院審酌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與其經駁回部分金額之比例及利害關係,認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29%,其餘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為適當,爰確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蕭」指被告乙○○,「J 」指被告甲○○○ ○○○ ):┌──┬─────────────┬──────────┐│編號│對 話 內 容│備 註│├──┼─────────────┼──────────┤│ 1 │J:I'm sorry to hear that │本院審訴卷第17頁上方││ │ your husband isn't by │ ││ │ your side │ │├──┼─────────────┼──────────┤│ 2 │蕭:I can't choose one │本院審訴卷第17頁下方││ │ between you two.I need│ ││ │ to be a good mom,and │ ││ │ also be a good │ ││ │ girlfriend for you. │ │├──┼─────────────┼──────────┤│ 3 │J:Would you still like to│本院審訴卷第19頁上方││ │ come by after work? │ ││ │蕭:Yes,I almost finish my│ ││ │ job.I think I will │ ││ │ arrive at 8.Or a │ ││ │ little earlier . . . │ │├──┼─────────────┼──────────┤│ 4 │J:Thank you for letting │本院審訴卷第19頁下方││ │ me stay in here last │ ││ │ night. │ │├──┼─────────────┼──────────┤│ 5 │J:Sorry for keeping you │本院審訴卷第20頁上方││ │ late.You're the only │ ││ │ woman in my life,and it│ ││ │ will remain that way. │ ││ │ I've never cheated on │ ││ │ anyone in my life.I │ ││ │ hope you have a great │ ││ │ night! │ │├──┼─────────────┼──────────┤│ 6 │J:It doesn't matter which│本院審訴卷第20頁下方││ │ day.I have no schedule│ ││ │ .I'd say whichever days│ ││ │ you prefer woule be the│ ││ │ best,because I'd love │ ││ │ to see you any day and │ ││ │ every day! │ │├──┼─────────────┼──────────┤│ 7 │蕭:Do you miss me?I miss │本院審訴卷第21頁上方││ │ you a lot │ ││ │J:Yes,I miss you as well!│ ││ │ You're always welcome │ ││ │ to stop by befer work │ ││ │ if you'd like │ ││ │蕭:Maybe tomorrow around │ ││ │ 11 am.I will come to │ ││ │ see you for a little │ ││ │ while. │ ││ │ Or after I finish my │ ││ │ work today. │ │├──┼─────────────┼──────────┤│ 8 │J:Do you have time to │本院審訴卷第21頁下方││ │ stop by for a minute? │ ││ │蕭:Sorry,I am home now.. │ ││ │ do you miss me?I will │ ││ │ see you tomorrow. │ ││ │J:Yes,I miss you!Looking │ ││ │ forward to seeing you │ ││ │ tomorrow! │ │├──┼─────────────┼──────────┤│ 9 │J:I miss your face and │本院審訴卷第22頁下方││ │ touch and I'm lonely. │ ││ │ I really would love to │ ││ │ see you if only for 30 │ ││ │ minutes. Please,I love │ ││ │ you! │ │├──┼─────────────┼──────────┤│ 10 │蕭:I can't lose you,you │本院審訴卷第23頁上方││ │ must know that you │ ││ │ are the most important│ ││ │ man in my life. │ ││ │J:Yor're the most │ ││ │ important woman in my │ ││ │ life too,and I can't │ ││ │ lose you either.I will │ ││ │ be good │ │├──┼─────────────┼──────────┤│ 11 │J:I don't know what made │本院審訴卷第23頁下方││ │ you think that,but I │ ││ │ want to spend the rest │ ││ │ of my life with you. │ │├──┼─────────────┼──────────┤│ 12 │蕭及 J 多次提及: │本院審訴卷第24至29頁││ │ I love you. │ ││ │ I love you too. │ │├──┼─────────────┼──────────┤│ 13 │蕭:After I got up this │本院審訴卷第30頁上方││ │ morning,I feel a │ ││ │ little pain in my │ ││ │ vagina....and last │ ││ │ time I had the same │ ││ │ feeling │ ││ │J:Sorry,I just had a │ ││ │ hernia surgery and I │ ││ │ feel a little bit of │ ││ │ pain myself,but good │ ││ │ loving is worth it. │ ││ │蕭:I am fine.No sorry...,│ ││ │ not your faule.I will │ ││ │ get used to it slowly.│ ││ │ Don't worry │ │├──┼─────────────┼──────────┤│ 14 │J:Have a great night! I'm│本院審訴卷第31頁上方││ │ sorry for making your │ ││ │ vagina feel pain.I was │ ││ │ only trying to make you│ ││ │ feel good.I apologies │ ││ │ if hurt you.I'm a good │ ││ │ man but not perfect. │ │├──┼─────────────┼──────────┤│ 15 │蕭:I mean I am not hot │本院審訴卷第31頁下方││ │ and sexy to you │ ││ │ anything more? I don't│ ││ │ like to make love to │ ││ │ me anymore? I feel shy│ ││ │ to ask you this... │ ││ │ I love you with all my│ ││ │ heart . Good nigh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