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郭又菘
- 被告
- 迪凱實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楊豐印
- 被告
- 人
- 被告
- 潘素梅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參拾陸萬壹仟玖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迪凱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迪凱公司)分別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及109 年7 月7 日邀同被告楊豐印、潘素梅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及500 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如同額放款借據上所載之借款期間、利率及違約金。依放款借據所載,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原告得不經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依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迪凱公司分別自110 年5 月19日及110 年3 月8 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遂分別自110 年11月20日及110 年10月9 日將前開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依上開約定,原告自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全部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楊豐印及潘素梅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利率資料、電腦查詢單、臺灣銀行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案件備查表、臺灣銀行催繳函及回執、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項目│ 帳號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 │ │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5月19日│2.195% │自民國110年6月20日│ │ │ │ │起至110年11月19日 │ │起至110年11月19日 │ │ │ │ │止 │ │止,依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 │ │ │ │ │ │ │ │ │ │ │2,400,000元 ├─────────┼────┼─────────┤ │ │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1月20 │3.195% │自民國110年11月20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10年12月19 │ │ │ │ │ │ │日,依上開利率10%│ │ │ │ │ │ │計算,另自110年12 │ │ │ │ │ │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依左列利率20%計│ │ │ │ │ │ │算。 │ │甲案├──────┼──────┼─────────┼────┼─────────┤ │ │ │ │自民國110年5月19日│2.195% │自民國110年6月20日│ │ │ │ │起至110年11月19日 │ │起至110年11月19日 │ │ │ │ │止 │ │止,按左列利率10%│ │ │ │ │ │ │計算。 │ │ │ │5,600,000元 ├─────────┼────┼─────────┤ │ │ │ │自民國110年11月20 │3.195% │自民國110年11月20 │ │ │000000000000│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110年12月19 │ │ │ │ │ │ │日止,依上開利率 │ │ │ │ │ │ │10%計算,另自110年│ │ │ │ │ │ │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左列利率20%│ │ │ │ │ │ │計算。 │ ├──┼──────┼──────┼─────────┼────┼─────────┤ │ │ │ │自民國110年4月8日 │ │自民國110年5月9日 │ │ │ │ │起至110年10月8日止│2.215% │起至110年10月8日止│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算。 │ │ │000000000000│ 465,091元├─────────┼────┼─────────┤ │ │ │ │自民國110年10月9日│ │自民國110年10月9日│ │ │ │ │起至清償日止 │3.215% │起至110年11月8日止│ │ │ │ │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算。 │ │乙案├──────┼──────┼─────────┼────┼─────────┤ │ │ │ │ │ │自民國110年4月9日 │ │ │ │ │自民國110年3月8日 │2.215% │起至110年9月8日止 │ │ │ │ │起至110年9月8日止 │ │,按左列利率10%計│ │ │ │ │ │ │算。 │ │ │ │ ├─────────┼────┼─────────┤ │ │ │ │ │ │自民國110年9月9日 │ │ │000000000000│ 1,896,853元│ │ │起至110年10月8日止│ │ │ │ │自民國110年9月9日 │3.215% │,依上開利率10%計│ │ │ │ │起至清償日止 │ │算,另自110年10月9│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