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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4,707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7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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