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華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華宏
- 代理人
- 蘇秋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已聲請公告於民國109年11月5日之法院網站。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於109 年10
月21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
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
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9年11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
法院網站,因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本票或申報權利等情,
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
司催字第307 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 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系爭本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
110 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 │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本票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6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2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7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3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8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4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9 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5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0月20日│000000 │
│ │ │ │ │ │ │
├──┼────┼─────┼──────┼──────┼────┤
│006 │OOOO│28,500元 │89年2 月18日│89年11月20日│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