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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真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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