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王真麗

  • 原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哈瑪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真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淑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