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 債權人
- 昕威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陳勇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與聲請狀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促字第11937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源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陳勇志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陳報狀所載與聲請狀不符。如聲請狀記載有誤,請予更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