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6號
- 聲請人
- 王永明
- 聲請人
- 王能立
- 相對人
- 冠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銀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司字第56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