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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56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耀霆

聲請人
王永明
聲請人
王能立
相對人
冠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銀河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等事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5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解任臨時管理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