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7263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聲明異議人
許順發
聲明異議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聲明異議人對相對人扣押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指略以:退稅款為預扣薪資之一部分,應發還異議人。

二、本件相對人聲請扣押聲明異議人於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之退稅款並扣得新台幣48,618元。按依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2 、3 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是以債務人每月薪資於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即為債權人得聲請扣押之範圍。本件聲明異議人之退稅款即不屬於每月酌留必要生活費用之部分,債權人自得聲請扣押。綜上所述,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7263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