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660號
- 原告
- 劉佳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紹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北補字第66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紹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