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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3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宣撫

聲請人
廖龍揚
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相對人
華夏海事保險公證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科
代理人
駱億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一編號1關於「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中關於營業收入、交際費、傭金以及稅後盈餘」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相對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中關於營業收入、交際費(不含編號3所示部分)、傭金以及稅後盈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1有漏載「(不含編號3所示部分)」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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