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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謝雨真鄭珮玟林家伃

原告
栗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被告
森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貫銘
訴訟代理人
黃昭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7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案經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3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嗣於113年4月1日調解成立等情,有該案歷審裁判查詢結果及電話記錄在卷可參,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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