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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70號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呂致和

聲請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靜嫻
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楊孟青、楊玉仙、王和平統一間聲請定暫

時狀態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

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致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7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