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 原告
- 伍國棟
- 被告
-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所載,原告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小時,有無爭執?繕本逕送原告。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