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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鍾淑慧

原告
伍國棟
被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具狀說明依被證4個人特休給假明細所載,原告年資滿26年,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特休未休時數為140小時,有無爭執?繕本逕送原告。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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