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12號
- 債 權 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債 務 人
- 晉德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
- 人 邱素銀
- 債 務 人
- 鐘明展
- 鐘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149,043元 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暨自113年4月10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002 581,525元 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暨自113年1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