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詹明學
債務人
聯群洋行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陳品妤
債務人
蔡麟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20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