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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富利達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
被告
祭祀公業林珍
法定代理人
林盟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29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4,480元,此裁定於114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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