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63號
- 原告
- 上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貴生
- 被告
- 王怡晶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7,3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一第5頁)。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903,22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三第38頁)。審酌變更前、後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請求金額之變更亦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其所為訴之變更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電器批發業之專業廠商,專長在於室內裝修之燈光控制系統;被告為設計師,從事室內裝修行業。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向原告訂購燈具,總價新臺幣(下同)4,158元,之後被告又陸續向原告訂購燈具,截至112年7月3日止,總計訂貨如附表(下稱系爭燈具)所示,價金共1,253,228元,兩造原約定前開訂單應由被告先給付50%訂金,交貨後再給付剩餘50%,但被告表示有資金周轉狀況,僅給付350,000元為訂金,餘款尚有903,228元未給付。系爭燈具均陸續以貨運、快遞或親送出貨至被告高雄案場,並經被告在其高雄案場安裝完畢,惟餘款903,228元被告迄今仍未給付,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仍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110年7月間因承攬遠雄The One大樓之新屋裝潢工程,而向原告訂購燈具,然兩造並未就燈具及價格具體約定,又原告提供之燈具部分有瑕疵,亦經被告退貨,因此附表所載與原告實際出貨不符。另依兩造約定,原告除提供燈具外,亦承諾包含燈具配電工程、視聽音響及監視器安裝,惟原告未依約履行,導致被告另行雇工進行支出安裝費用共545,700元,依法主張抵銷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貨如附表所示,價金共1,253,228元,雖為被告所爭執,然於審理期間,經本院偕同兩造簡化爭點後,兩造就已完成交付之產品、數量及單價,均合意如附表「爭點簡化結果」欄所示(本院卷三第60-63、92-93、100-101、187頁)。是依兩造爭點簡化結果,本院計算原告已交付品項應給付之金額合計1,054,026元(含稅),扣除兩造均不爭執之訂金350,000元(本院卷三第186頁),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餘剩之704,026元。
㈡被告抗辯,原告承諾負責燈具配電工程、視聽音響及監視器安裝,卻未依約履行,被告另行雇工進行支出安裝費用共545,700元,應予抵銷等語,並提出報價單、技術支援單在卷為證(本院卷三第203-209頁)。經查:
⒈配電工程部分:證人即監工李怡民到庭證稱:原告法代有出迴路圖、燈具線路圖,但是上開的施工到底是誰要去施作,一開始水電廠商翁榮呈就有問出迴路、裝燈具、連接線,這幾個工程是由誰去做?我跟翁榮呈及被告都有問原告法代,這三個是誰做?原告法代說:水電是被告負責的,交由翁榮呈做,裝燈具跟連接線是原告要做,後來因為我們工地很趕,我就問原告法代說你何時找人來裝燈具跟連接線,原告法代就說他如果從臺北找人費用太高,所以他要高雄找,後來原告法代就說他已經跟翁榮呈說好了,連接線1個150元、裝燈工資1個150元,他說他已經跟翁榮呈講好,後來翁榮呈有做連結線跟裝燈具,我認為翁榮呈這部分的工錢應該由原告支付,因為這部分本來就是原告應該要做,只是他請翁榮呈就近來做。「燈具出線156 組」、「燈具安裝」我很確定當時原告法代是跟我說這部分的工程是他要負責的。我們在玄關部分有一個很大的光板牆安裝,材料跟軟體是從大陸進來的,我跟原告法代說這些東西我不懂,是誰要安裝、誰設定,原告就說他會負責弄到好等語(本院卷三第196-197頁);又證人翁榮呈到庭證稱:393,200元報價單是我出具,報價單的工程項目都是原告找我去做的,我跟原告說管路、線路我都拉好了,要原告準備連接線來配裝燈具,原告法代是說他再派師傅來接連接線及裝燈具,一段時間後都沒有人來,我再問原告法代,原告法代就說他從臺北派人來費用太高,問我能否幫他做,所以我就按照他指示做了這張報價單上面的工程。我很明確確定是燈具的連接線和安裝,原告有說他要做的等語(本院卷三第197-198頁);再證人戴源承到庭證稱:(本院卷三第205頁)這張支援單上載第1項電視牆光板施工及設定費75,000元,就是證人李怡民講的,玄關有一個很大的光板牆,這是我做的等語(本院卷三第199頁),互核前開3位證人之證述大致相符,可見原告已承諾負責燈具出線、燈具安裝、電視牆光板施工及設定,其後在原告未依約履行情況下,被告另行雇工施作支出「燈具出線156 組」140,400元、「燈具安裝」46,800元(本院卷三第203頁)、「電視牆光板施工及設定」75,000元、「燈具結線」20,000元(本院卷三第205頁),共計282,200元,並以此金額為抵銷抗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視聽音響安裝費用:證人李怡民到庭證稱:視聽音響部分,本來是有交給原告施作,後來兩造又取消這部分施作,到底這部分是否屬於原告要施作的,我不確定等語(本院卷三第197頁);又證人戴源承到庭證稱:影音設備、卡拉OK的工程原告一開始報價有的,之後兩造又刪除等語(本院卷三第199-200頁),由前開證人均證稱兩造合意刪除此項施作,而被告又無法另舉證以實其說,則其就此部分支出費用為抵銷抗辯,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⒊監視器線材及施工費用:證人戴源承到庭證稱:原告確實有賣設備給被告,原告上面說他就是負責將監視器裝上去,但他不負責拉線。是我離職之後,被告才找我過去裝的,電力線材是上述這些工程,如果線材不夠的話,我需要自行購買的線材等語(本院卷三第199頁);又證人李怡民到庭證稱:因為弱電部分施工,是屬於原告應該要施作的範圍,所以我認為監視器的施工是原告應履行等語(本院卷三第197頁),由前開證述可見,證人均未能確認兩造間有約定此部分施工,縱然原告當庭坦認有賣監視器給被告(本院卷三第197頁),然被告關於施工約定一節在無法舉證情況下,要難認定原告有安裝義務。是被告就此部分支出費用為抵銷抗辯,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㈢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之買賣價金為704,026元,扣除配電工程部分282,200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421,826元。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76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421,82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6月12日(本院卷一第9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諭知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產品編號 品名規格 數量 單位 單價 金額 爭點簡化結果 本院認定金額 1 W366.01.05.72 圓型防眩下造崁燈(白/電鍍珍珠黑)(開孔72mm)NICHIA(日亞)LED10W/2700K/DC24V可調光 85 組 950元 8075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79組計算,金額無爭執 75,050元 2 W366.01.01.72 圓型防眩下造崁燈(白/電鍍珍珠黑)(開孔72mm)NICHIA(日亞)LED10W/2700K/DC24V可調光防水型 4 組 1100元 4400元 兩造不爭執 4,400元 3 W363S.01.01.72 圓型下造可調崁燈(白/電鍍珍珠黑)(開孔72mm)NICHIA(日亞)LED10W/2700K/DC24V可調光 72 組 950元 6840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71組計算,金額無爭執 67,450元 4 W363S.01.01.72 圓型下造可調崁燈(白/電鍍珍珠黑)(開孔72mm)(空燈體) 11 組 550元 605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3組計算,金額無爭執 1,650元 5 W0587.01.03.75 圓孔防眩崁燈/白75mmNICHIA(日亞)LED10W/2700K/DC 2 組 850元 1700元 兩造不爭執 1,700元 6 L661.18.27.100.00 LED線型燈具(磨砂霧燈罩)SMDLED0000000W(per/M)/2700K/DC24V可調光 61.5 米 800元 4920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27.8米計算,金額無爭執 22,240元 7 L689.18.27.100.00 櫃內線性燈LED283512W27 9 米 800元 720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4.68米計算,金額無爭執 3,744元 8 W363S.01.01.72 訂製壁燈直徑20cm 15 組 4350元 65250元 數量不爭執,金額合意以每組2,000元計算 30,000元 9 D374.18.01.00 訂製壁燈直徑30cm 14 組 4500元 63000元 同上 28,000元 10 L725.18.27.100.01 LED12W/米軟式圓管2700KDC24V(360度發光) 25 米 1650元 41250元 兩造不爭執 41,250元 11 L725.18.27.100.02 2835LED12W/米軟式圓管00000000KDC2(正發光) 20 米 1350元 27000元 原告捨棄請求 0 12 L727.18.27.800.00 LED燈帶283512W2700K24V5m8米/捲 16 米 800元 12800元 兩造不爭執 12,800元 13 L727.18.27.500.00 LED燈帶283515W2700K24V8m5米/捲 15 米 1000元 15000元 原告捨棄請求 0 14 BZ-A7-8D 場景旋扭無揵黑含德國GIRA框 5 組 4500元 22500元 兩造不爭執 22,500元 15 BZ-A7-8D2L DALITEK可程式場景調光旋鈕(兩鍵)(黑)含德國GIRA面框 23 組 5500元 126500元 兩造不爭執 126,500元 16 C2N-DB8 八鍵副控 1 組 8800元 8800元 兩造不爭執 8,800元 17 W.000253 GIRA萬用插座(歐規) 12 組 1950元 23400元 兩造不爭執 23,400元 18 W.000339 GIRA緊急開關 2 組 2500元 5000元 兩造不爭執 5,000元 19 W.000312 德國GIRA網路(雙孔)含德國GIRA框 3 組 2900元 8700元 兩造不爭執 8,700元 20 W.000338 GIRA電視插座 1 組 2900元 2900元 兩造不爭執 2,900元 21 W.000242 GIRA單開單切開關 2 組 2300元 4600元 兩造不爭執 4,600元 22 W.000347 GIRA盲蓋板 1 組 650元 650元 兩造不爭執 650元 23 D.000168 DALITEK燈控迴路/PWM控制器/調光DC24V 85 迴 4000元 340000元 兩造合意數量以76組計算,金額無爭執 304,000元 24 D.000168 DALITEK燈控迴路/PWM控制器/調光DC24V 8 迴 4000元 32000元 兩造不爭執 32,000元 25 W.000168 控制盤底配置含配盤材料及程式編程設定含調光定 1 式 98000元 98000元 兩造不爭執 98,000元 26 BI#2404P-100-G 八芯對角雙隔離訊號線個鋁+E總隔銅網#24*4P/100M裝 300 米 45元 13500元 兩造不爭執 13,500元 27 W.000168 五金另件 1 式 30000元 30000元 兩造不爭執 30,000元 28 W.000168 旋轉面板、感應器施作安裝工資 1 式 35000元 35000元 兩造不爭執 35,000元 1,003,834元,加計5%稅金(元以下4捨5入),共計1,054,0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