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林綉君

聲請人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黃甲興 萬泰藥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8350005197 54,217元 112年5月5日 BW021419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2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