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甲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1 友益藥品有限公司 黃甲興 萬泰藥品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118350005197 54,217元 112年5月5日 BW0214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