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華而登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歆瑩
原告與被告趙啓宏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7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書記幹 鄭仕暘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勞補字第133號
原告與被告趙啓宏間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0,7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書記幹 鄭仕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