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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
萬寶隆洋酒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振凱
債務人
林祺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肆拾陸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違約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1 211,050元 113年11月6日 3.49%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178,715元 114年2月20日 3.49% 自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516,144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192,213元 113年11月21日 3.49% 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492,450元 113年11月6日 3.49% 自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413,087元 114年2月20日 3.49%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1,204,336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448,497元 113年11月20日 3.49% 自113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741,930元 113年10月27日 3.49%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1,663,292元 113年10月28日 3.49%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806,820元 113年11月3日 3.49%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856,905元 113年10月24日 3.49%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317,970元 113年10月27日 3.49%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712,840元 113年10月28日 3.49% 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345,780元 113年11月3日 3.49% 自113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367,245元 113年10月24日 3.49% 自113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53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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