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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

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長林律師、許景棠律師
債務人
李甘金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即欠繳租金(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年息)     違約金     每逾期一個月(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按月以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百分之三十為限 001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2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3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4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0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5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6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7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8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09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0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1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2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3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4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5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6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7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8 2,3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19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0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1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2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4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5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6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7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8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29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0 2,9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1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2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3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4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5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6 3,1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7 2,26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