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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楊宗頴
債務人
萬寶隆洋酒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林振凱
債務人
林展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壹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001 4,323,347元 114年5月7日 2.22% 自114年6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887,681元 114年5月7日 1.72% 自114年6月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52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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