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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49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施志輝
原告
楊文山
原告
吳佳勳
原告
李照義
原告
吳慶宗
原告
劉志建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被告
巍泰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5年6月30日原本暨正本附表三編號1至6關於原告之記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三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暨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三:(單位:新臺幣/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本金及利息之加總) 原應徵收裁判費 暫免徵收(元以下4捨5入) 應繳裁判費  1 施志輝 1,416,692元 18,114元 12,076元 6,038元 2 楊文山 1,453,027元 18,582元 12,388元 6,194元 3 吳佳勳 1,154,119元 15,072元 10,048元 5,024元 4 李照義 1,520,947元 19,401元 12,934元 6,467元 5 吳慶宗 1,237,653元 16,008元 10,672元 5,336元 6 劉志建 1,302,744元 16,827元 11,215元 5,609元 原告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  8,085,182元 96,153元 64,102元 32,051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4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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