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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補字第271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佩蓉

聲請人
楊佳瑩
相對人
薩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柏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認僱傭關係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2,580,000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又按調解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關係。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亦有明定。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規定,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四、原告提出之書狀,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應以電腦文書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且合於該規則所載格式(包含:書狀為A4尺寸、以中文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記載,使用之字體、間距及墨色應適於肉眼閱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1 提出相對人薩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位列載相對人薩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  2 補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 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2項請求確認雙方間勞動契約關係是否因相對人於民國115年5月15日終止行為而合法消滅,本件聲請人為80年出生,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可工作之年齡超過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其請求確認雙方間僱傭關係是否消滅之聲明,應以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亦即以其5年之薪資收入計算調解標的價額,此部分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2,580,000元(計算式:月薪43,000元×12月×5年=2,580,000元),又調解聲明第4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提供完整離職相關文件,並依聲請人合理需求補發記載實際職務內容之服務證明書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免徵聲請費,另調解聲明第3項聲請人主張請求相對人給付合理補償金(具體金額於解程序中協商),並保留後續依法請求工資、勞工退休金差額、資遣費及其他損害賠償,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暫核定為2,580,000元(倘日後尚有其他證據,價額有所增加,再為補充核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3 提出115年6月25日勞動調解聲請書狀繕本3份(含證物),以供送達相對人及提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補字第271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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