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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06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08 日

債權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卿
代理人
吳承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時,第三人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郭瑛善即郭瑛珠於第三人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課所之股票、股息及存放於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股息、股利,因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故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70695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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