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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賴寶合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菁
被告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耀文

劉子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5年6月26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5年6月27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78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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