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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丙○○
被告
丁○○
被告
乙○○
被告
己○○
被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吳為平~B法官 吳為平~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三四二號於民國 89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