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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庚○○
送達代收人
庚○○
被告
晉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告
乙○○

        丙○○

        甲○○

        戊○○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

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準

備程序筆錄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B法官 汪怡君~B法官 吳為平

~B法院書記官 蔡進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二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