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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宗璽
被告
日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炎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貳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伍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陳建中

~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三○二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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