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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劉名峰
被告
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交裁判費。此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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