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隆政
- 送達代收人
- 劉名峰
- 被告
- 友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二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交裁判費。此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 洪碩垣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