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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戊○○
被告
丙○○
被告
泰興油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 林雯娟

~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於民國 9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