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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原告
及仁健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巫宗源即邱綜合醫院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勝琛

~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於民國 92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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