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美商可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美商可愛有限公司(CO Inc.) 法定代理人 乙○○(Jun 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 被 告 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B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