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 原告
- 美商可愛有限公司(CO Inc.)
- 法定代理人
- 乙○○(Jun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被 告 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