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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三○號

原告
美商可愛有限公司(CO Inc.)
法定代理人
乙○○(Jun訴訟代理人 連立堅律師被 告 熒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

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B法官 林玉心

~B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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