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七四號
- 聲請人
- 瑞歐廣告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慧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
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四一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方錦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邱靜銘
~F0
~T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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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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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帳 號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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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麗景大酒店股份有│高雄銀行文化分│九0六六二─六 │玖萬玖仟柒佰伍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AWP0二七二九│ │
│ │限公司 │行 │ │壹元 │ │七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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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麗尊開發股份有限│合作金庫銀行光│00000000 │柒萬捌仟陸佰叁拾│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 │QC六八五三一七│ │
│ │公司 │華分行 │ │陸元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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