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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四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四號

原告
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維綱

一、原告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喬昶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玖萬零肆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捌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一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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