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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

原告
堃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得
送達代收人
頌進企業公司
被告
永駿豐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明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二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庭~B法官 莊珮吟

~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二號於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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