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甲○○
-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 陳景裕律師
- 相對人
-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民國92年度重訴字第5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判費 │99010元 │ │├───────┼──────────┼────────────┤│測量費 │4000元 │ │├───────┴──────────┴────────────┤│總計103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