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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21號

確定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甲○○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陳景裕律師
相對人
崑永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叁仟零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民國92年度重訴字第58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呈熹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判費 │99010元 │ │├───────┼──────────┼────────────┤│測量費 │4000元 │ │├───────┴──────────┴────────────┤│總計10301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421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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