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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上訴人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張燕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民國94年度訴字第3072號請求返還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2,49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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