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 上訴人
-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原名張燕卿)
- 被上訴人
-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3072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9 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