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五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五號
- 原告
- 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萬維綱
- 被告
- 喬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尚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