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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洪珮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五號

原告
萬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維綱
被告
喬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建字第五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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