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康進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被告
-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原名九邦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原名張燕卿
- 訴訟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1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1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