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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告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原名九邦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張燕卿
訴訟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 月11日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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