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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072號

上訴人
哈博衛星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張燕卿)
被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95年度訴字第3072號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95年9 月13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72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房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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