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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95號

原告
新茂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
請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附表:
┌──────────────────────────────────────────────────┐
│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95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新茂興科技有│臺灣銀行大│048738      │72,000元        │94年9月22日   │AP0000000   │      │
│    │限公司      │昌分行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95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