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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01號

限期命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莊珮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請人
欣宏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
丙○○
即債務人
相對人
日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95年度裁全字第3356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之請求,前向本院聲請供擔保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獲准,有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3356號裁定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未就前開聲請保全之本案請求起訴,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珮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0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命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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