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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廖正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465號

原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宏慈國際生命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丙○○
被告
被告
魏淑蕙
5樓
5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劉」淑蕙記載,應更正為「魏」淑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正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65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