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格林山水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670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